上海迪卡侬销售1147件不合格服装 被罚8万余元

2019-02-27 16:51:31    来源:新京报     

据上海发布微信公号消息,上海市场监管局官网公布,经查,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起从生产商处购入款号为2514778 的针织运动服1150件,并对外出售。2018年6月22日,经检验部门检测,上述针织运动服为不合格产品,已有1147件不合格已经对外出售。据此,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其罚款80385元、没收违法所得18912.54元。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2月1日起从生产商处购入款号为2514778的针织运动服1150件,并对外出售。2018年6月22 日,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及国家日用消费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上述针织运动服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除抽检部门买样的2件,其他1147件当事人已经全部对外出售,剩余留样的1件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0385.00元,违法所得为18912.54元。

当事人已采取了召回销毁措施,故不予没收。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行为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 80385.00 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8912.54 元。

[责任编辑:h001]

中央机构 | 人大机构 | 国家主席 | 国务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政协机构 | 民主党派 | 群众团体 | 驻外机构 | 友情链接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网络110报警服务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 京公网安备110108006329号 京网文[2011]0252-085号

关于我们 | 人员查询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本站地图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1917256 | 刊登广告 | 对外服务:访谈 直播 广告 展会 无线

可信网站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