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览青 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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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8个月的意见征求,数据资产入表相关规定正式落地,我国即将迎来“数据资产”时代。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有关各方积极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对数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资产确认、作为哪类资产确认和计量以及如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等相关会计问题较为关注。在专家研讨、专题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等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对数据资源能否作为会计上的资产“入表”、作为哪种资产入表等存在疑虑,需要加强指引。制定《暂行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数据相关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准确反映数据相关业务和经济实质。同时,也将为持续深化相关会计问题研究积累中国经验,有助于在国际会计准则相关研究制订等工作中更好发出中国声音。
数据资产入表是数据生产要素化必须的制度性安排,将是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里程碑式事件,对活跃数据要素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上海数据交易所研究院院长、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黄丽华表示,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正在成为企业内部运行和价值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企业持有的数据目前尚无法作为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得到确认,因而影响数据价值的发挥与释放,以及资本市场的资源有效配置。《暂行规定》对企业数据资源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进行要求和规范,可以更好指导和推进企业的数据资产入表过程,使企业更加重视数据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积极参与数据要素流通市场,必将驱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发挥数据的价值。
《暂行规定》兼顾信息需求、成本效益和商业秘密保护,创新提出自愿披露方式,并围绕各方关注对披露重点作出规范和指引。
按照《暂行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主动加强对数据资源相关信息的自愿披露。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应当充分认识提供有关信息对帮助更好理解财务报表、揭示数据资源价值的重要意义,主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的披露要求,持续加强对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的自愿披露,以全面地反映数据资源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影响。
数据资产入表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举措。上海率先在数据基础制度上积极落实、先行先试,多措并举加快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资产化进程。
8月15日,上海发布《立足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提出推动数据资产化评估及试点,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探索形成以上海数据交易所场内交易为纽带的数据资产评估机制。同时,还提出依托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权限,研究出台数据流通交易专项法规,探索数据资产化和会计处理的实施路径。
7月25日,上海市人大公布《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若干规定(草案)》,明确支持创新数据资产化机制,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部署,探索将数据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的实现路径。企业可以委托上海数据交易所为其开展数据资产创新应用提供相关基础服务。经数据产权人申请,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基于记录在数据交易链上的数据产品登记、交易、交付等信息,生成数据资产凭证,为数据产权人资产会计处理和资产评估提供支持。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裁蒋骁表示,来自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参考是资产评估定价合理性的重要标尺,价值评估和交易流通之间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一方面,成熟的交易机制有助于促进场内交易的活跃,活跃的场内交易能够为定价提供市场化的价值标尺;另一方面,数据交易链上记载的数据产品登记、交易等信息并生成数据资产凭证,能够在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建设初期提供可信的公开市场数据参考,对数据资产评估定价有重大意义。
在财政部会计司指导下,上海数据交易所向记者表示,其积极探索数据资产入表路径,提出数据资产化“三步蒸馏法”,从数据资源到数据产品、从数据产品到可交易数据产品、从可交易数据产品到数据资产,形成一个以数据产品交易为基础的可观察、可计量的数据资产化路径。
在实践中,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在数据应用的程度、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也会对探索数据资产的边界和入表路径带来挑战。为研究探讨不同类型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的典型案例,上海数据交易所面向数字化转型成熟度高、数据产品丰富、数据资产化意愿强、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强的企业举办数据资产入表研修班。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有所体现,数据资产入表已“箭在弦上”。
黄丽华认为,《暂行规定》的正式落地为企业数据资产化路径的研究探索提供重要支撑,解决了现行规则下可入表但不敢入表的情况。未来上海数据交易所将积极落实《暂行规定》,持续探索数据资产入表的可行性路径,大力培育一批数据资产入表试点企业,淬炼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资产入表典型案例,形成一定体量的数据资产,创新一批基于数据资产的创新应用场景,形成更多“上海案例”,为国家探索数据资产入表的路径和方法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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