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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杨梦雪 上海报道
3月31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城市与单地设置数量、异地管理总部等均做出相关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监管发现,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运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展业差异化不明显,同质化竞争严重;二是管理半径拉长,风险识别与控制的有效性降低;三是协调成本高,风险项目处置难度加大。此外,部分信托公司在异地设立管理总部,分散办公,多头管理,影响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质效,亦对金融监管带来挑战。为此,银保监会研究起草《通知》,就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予以规范。
通知称,信托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长期发展规划、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原则上可在全国6个城市设置异地部门;同一城市所设异地部门在同一地址集中办公,数量不超过5个。信托公司异地部门不对外挂牌;信托公司应在官方网站公开异地部门名称、地址等信息。
通知中提到的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是指信托公司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置的部门。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包括业务、营销等部门。
通知要求属地银保监局指导辖内信托公司全面梳理报送异地部门情况。异地部门设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有关信托公司应于3个月内报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方式与风险防范措施,经属地银保监局审查后,于2024年底前实施完成整改工作。确有困难的,属地银保监局可根据信托公司报告情况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监管发现,异地部门数量多或布局广的信托公司,风险等级往往较高。因此,银保监会对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实施数量限制,引导信托业科学审慎布局异地部门,将有助于行业风险防范,促进行业改革转型发展。就有关数量约束要求,银保监会将视情予以调整。
通知同时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
通知要求属地银保监局于3个月内完成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住所所在地或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地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落实风险处置维稳任务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对不予保留的,督促信托公司制定管理总部回迁方案,于2025年底前实施完成。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针对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问题,银保监会积极听取意见,充分考虑设立背景与原因,从金融风险防范角度出发,明确由属地银保监局开展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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