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陈思琦深圳报道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自3月14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图)
《实施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在各自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范围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办理中国以及外国法律事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实施办法》所指“中国律师事务所”,是指总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者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申请参与联营试点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一定条件,包括成立满5年;采用合伙形式;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近三年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总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者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参与联营试点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也需满足相应条件,包括在其本国合法设立,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或者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且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已设立的代表机构近3年内未受过中国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此外,申请联营的中外律所还应满足至少有一方在前海合作区内设有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条件。
根据《实施办法》,中外律所只能建立“一对一”的联营合作关系,联营名称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名称加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文译名)加“(前海)联营办公室”字样组成。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各自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实施办法》还规定,实施联营的中外律所应分别授权一名律师作为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其中,中国律师事务所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应是该律所合伙人,且具有较强涉外业务能力;外国律师事务所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应是该律所的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2021年9月,《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提出,深化前海合作区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改革,支持鼓励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代表机构。截至目前,全国16家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已有8家入驻前海。
此次《实施办法》意味着前海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前海成为目前广东获准开展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的唯一地区。
广东省司法厅表示,此举有利于吸引和聚集更多优秀的境外法律服务人才来粤执业,打造广东涉外法律服务高地,有利于助推前海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实验平台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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