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你是上天赐予的珍贵宝藏,再大梦想一定会如愿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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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未成年人检察主题曲《携长风予你》发布。这首明快的歌曲表达了检察机关保护少年的决心,寄托了检察人希望少年翱翔如风的美好期许。
少年强则国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事关党和人民事业千秋万代,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设立第九检察厅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统一承担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这也是中央政法机关成立的第一个专司未成年人保护的有独立编制的厅级内设机构。自此未成年人检察步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介绍了当前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形势,特别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新动向,以及检察机关针对性地采取举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 受访者供图)
当前,伴随科技发展,互联网新鲜事物层出不穷,合理引导和利用新技术新业态是关键。避免青少年沉迷网络需要家庭、社会共同努力。那艳芳介绍,检察机关通过联合相关部门、检校协作、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等,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价值观。
《21世纪》: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哪些新的复杂情况,暴露了哪些深层次问题?
那艳芳: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惩治和预防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越来越复杂。一是低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和遭受侵害问题日益突出。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逐年上升。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半以上案件的被害人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二是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量大幅上升。一方面,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问题突出。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不断上升。三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多发,性侵害已成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
上述情况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和保护责任未能充分落实。一些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一些经营场所无视法定责任,一些网络乱象诱发甚至教唆犯罪,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心理疏导、矫治改造工作有待加强。
《21世纪》: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采取了哪些针对性举措?
那艳芳:检察机关作为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承担着特殊重要的责任。一方面,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从司法实践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对此,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机制。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坚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把握起诉标准,为其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对主观恶性较大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加强警示教育,体现“宽容不纵容”的工作理念。另一方面,重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全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2018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约29万人。对于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性侵、拐卖、虐待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态度,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同时,注重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救助未成年被害人4.2万人6亿余元,会同教育、民政等部门开展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救助,用心用情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摆脱犯罪阴霾,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21世纪》: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受到不良信息侵蚀甚至遭受侵害等问题高发。当下,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哪些特点?
那艳芳:随着互联网深度融入人们生活,在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明显特点。一是高度隐蔽性。由于互联网的多元性、开放性、虚拟性等特征,很多网络犯罪发生在互联网空间,造成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十分隐蔽,外人难以察觉,给我们司法办案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二是跨地域性。互联网在拉近人与人距离的同时,也为某些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拓展了空间。如在王某某强奸、强制猥亵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并与多名未成年女孩同时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多次赴广东、福建等地线下见面,实施性侵犯罪。三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互联网使用便捷,辐射范围广阔,如果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其造成的危害结果将成倍增长。
《21世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披露,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犯罪上升较快。两类群众关心的社会问题相叠加,你认为成因是什么,检察机关在打击和治理方面应该怎么做?
那艳芳:近年来,检察机关起诉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犯罪上升较快,特别是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增长较快。究其犯罪原因,一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多数涉案未成年人社会阅历不足,文化程度不高,容易被以公司招聘、网络兼职招募话务员、推销员等形式欺骗参与犯罪。留守、单亲、无业闲散及部分灵活就业未成年人缺少稳定收入来源,更容易被“同学、朋友、老乡”撺掇,走上“赚快钱”的违法犯罪道路。此外,网络犯罪团伙还利用法律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政策,胁迫、教唆、利诱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甚至利用公司化运作裹挟未成年人加入。二是监管手段不能适应电信网络技术快速发展要求。一些案件暴露出网站监管系统存在漏洞,有的网络平台传播极具诱惑类不良信息甚至违法犯罪技能和方法等等,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重大隐患。三是惩治和打击力度有待强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成本低,收益大,行为隐蔽,取证困难,在当前赚快钱的影响下,催生众多铤而走险者。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上下游犯罪全链条打击,境内外犯罪一体化治理,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积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重点惩治上游犯罪成年人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重点关注涉罪未成年犯罪人融入回归社会以及预防再犯。联合相关部门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网络安全教育、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帮教服务,引导其形成正确价值观。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检校协作等方式,指导家长和学校对学生开展品行、技能、法治教育。二是强化源头预防治理,形成保护合力。针对办案过程中未成年人网络监管问题,通过加强事前预防和社会治理,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职,多方阻断犯罪。三是根据未成年人法治需要,开展“菜单式”法治教育,为网络犯罪套路“画像”,让未成年人提高警惕,建立预防犯罪的经验防线和心理防线。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积极推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对重点未成年人群体上网用网的关注,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21世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也受到社会强烈关注,这类案件多发于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检察机关对此开展了哪些治理工作?
那艳芳:通过办案发现,宾馆等住宿经营场所近年来成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地,一些电竞酒店、点播影院等具有住宿功能的场所也出现发案苗头,检察机关对此高度重视。住宿经营场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之所以高发,与部分从业人员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有一定关系。针对这一问题,检察机关大力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最高检制作了多个专题宣传短片,并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制作强制报告制度深度解读节目、《守护明天》系列法治宣传节目等,陆续发布多批涉及推动社会综合治理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各地检察机关面向宾馆等住宿经营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最高检把推动宾馆酒店治理作为“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联合相关部门对1.1万余家不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社会保护义务的场所进行整改。
《21世纪》:学校是治理性侵、霸凌未成年人问题的重要场所。检察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开展了哪些工作,将“大灰狼”堵在校门外?
那艳芳: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是传道授业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学校安全了,孩子们才能安心,家长们才能放心。2018年,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了针对校园安全问题的“一号检察建议”。5年来,检察机关一直“没完没了”地抓“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积极参与校园安全建设,促推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防控校园欺凌等工作机制,协同教育主管部门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11万所,监督整改安全隐患1.5万个。2020年,最高检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建立了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截至目前,通过强制报告,已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5000余件,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督促追责700余人;已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开展入职查询2000余万人次,解聘有前科劣迹人员6800余人,让隐匿的“大灰狼”无所遁形。最高检还全面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全国3.9万余名检察官在7.7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实现四级检察院检察长全覆盖。经过各部门的协同努力,发生在校园的暴力和欺凌犯罪大幅度减少。
《21世纪》:对监护权的监督干预在现实中是一个难题,检察机关全面推开“督促监护令”工作以来取得哪些成效,下一步如何继续做实做细这项工作?
那艳芳:家庭保护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履职强化对监护权的监督和干预,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其中,“督促监护令”作为检察机关加强监护权监督的一项创新工作机制,2021年6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以来至2022年底,检察机关制发“督促监护令”7.6万余份,成效作用明显。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为指引,更加深入、扎实推进“督促监护令”这一创新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为未成年人创造更好家庭保护环境。一是建立完善督促监护评估机制。按照监护人监护问题的严重程度,结合社会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分级分类制发“督促监护令”,进一步提高针对性。二是更加注重督促监护取得实效。对收到“督促监护令”后仍然不履行监护职责,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训诫,并会同相关部门跟进监督,联合多方力量持续督促,增强“督促监护令”的约束力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推动“督促监护令”工作制度机制更加成熟定型,促进以“督促监护令”与监护侵害监督、监护缺失监督、支持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诉讼、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等工作共同构建起的未成年人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不断发展完善,以更加有力的检察保护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1世纪》:家庭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中起基础作用,下一步,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司法保障?
那艳芳: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基础和起点,关乎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家庭教育促进法构建了家庭主责、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体系,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的职责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结合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重点推动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失管未成年人以及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促进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携同妇联等部门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基地,联合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不断提升涉案、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质效。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司法保障。一是按照《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要求,巩固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评估全覆盖机制,对存在教育主体意识不强、教育方式不当、法治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的,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做到应指导尽指导。二是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专业化建设。依托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积极引入司法社工等社会专业力量,通过制定标准化规范、研发家庭教育指导课程、设计个性化指导方案、进行跟踪评估等方式,为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科学、专业、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三是依法严肃惩处因家庭教育不当引发的监护侵害行为。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暴力伤害、虐待未成年人,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依法支持相关个人或者单位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四是深化部门间沟通协作。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要求,积极参与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与妇联、关工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共同推动建设稳定高效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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