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时隔14年,《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再次迎来修订。
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7章68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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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次修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一是业务范围、机构准入政策、风险管理要求、监管指标等方面已不适应最新的监管要求;二是汽车金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文件已不适应新时代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汽车产业发展呈现新特征,城市汽车普及率已较高,汽车销量增速明显放缓,汽车产业价值链已从单一的汽车销售延伸至售后用车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同时,近年来我会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有必要在监管法规方面衔接一致。此外,配合汽车产业海外布局提供金融服务以及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方面也做了相应的修改。
11月初发布的《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1)》显示,截至2021年年末,全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068.9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01%;零售贷款余额为8138.26亿元,同比增长4.07%;平均不良贷款率为0.58%,较2020年上升0.09个百分点。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办法》较原文件作出了较大的调整,重点在风险管理、业务范围、公司治理等方面,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办法》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金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办法》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汽车金融公司法人独立性。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办法》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删除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在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方面,《办法》优化内容有: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附加品融资金额不得超过附加品合计售价的80%,合计售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合计售价的70%。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有利于发挥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支持汽车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鉴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已厘清,以售后回租模式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解决直租模式下融资租赁车辆无法异地上牌的老大难问题,也有利于落实“同质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且不得低值高买等。
“总体来看,《办法》适度放宽业务范围,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扩大服务对象、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加大对中小微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及居民购车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汽车销售和消费稳增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对汽车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出了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是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文件的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基础上,充分考虑汽车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和业务特点等现实情况,着重突出九点要求:
一是严格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规范;二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董事履职评价制度;建立审计、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三是明确监事会或专职监事设立及履职评价要求;四是加强高管层履职考核评价和履职问责;五是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六是建立年度信息披露制度;七是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机制;八是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和定期外部审计制度;九是新增数据治理相关要求。
如,第二十八条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主要股东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四条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机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股权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
此外,《办法》还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银保监会非银部党支部日前撰文表示,将重拳整治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投诉居高不下问题,实现投诉量和有责投诉双降;在某汽金公司基础上继续探索对高风险企业集团公司实施吊销许可证和破产清算。
对于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情况,《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1)》认为,从目前市场结构变化来看,一是乘用车零售市场再购客户的比例逼近新购客户占比,并大有赶超之势;二是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占比自2016年以来逐年上升;三是随着消费者的年龄结构和需求逐步变化,客户体验成为消费者购买决策重要因素之一。并建议汽车金融公司应主动探索相应的机遇,并采取相应对策,如大力推进数字化转型发展,重构汽车金融业务体系,对内提升信息使用效率,对外拓宽客户触达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