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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实习记者 柴嵘)国家医保局昨天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
国家医保局介绍,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对更好地发挥职工医保门诊医药费用保障功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各级医保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能够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也应及时修订医保服务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针对门诊统筹特点完善医保经办规程,细化医保管理各项措施。原则上,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结算,并及时拨付结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向医保部门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医保费用支出明细等信息,确保上传数据全面、准确、及时。
国家医保局表示,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可执行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但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