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更好发挥对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职能,山东省司法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
《意见》聚焦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合法性问题,推动建立完善上下沟通、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防范化解立法风险,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同时,坚持可操作性,着眼于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实际,既对各市司法局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又赋予其必要的探索选择空间,便于操作执行。
《意见》共五部分,系统规定了设区的市在政府立法全周期和各环节需要建立完善的16项工作机制。其中,规定了立项前论证和征求意见、立项申请审查、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立项文件报送等4项工作机制,严把立法入口关,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和立法形式主义。规定了提前介入指导、草案风险评估、重大问题报请政府决定、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等4项工作机制,加大对起草部门起草工作的指导,尽最大可能在起草阶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规定了依法规范报备、认真纠错整改、严格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加强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戴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