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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从2023年1月1日起,内蒙古全面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进一步均衡区内失业保险基金负担,提高基金互助共济能力,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作用。
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量,2021年11月,内蒙古正式启动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工作,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先后发出《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等,完善了信息系统统核统征、待遇发放等功能,实现了系统和数据的自治区级集中和对接。
据了解,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全区在失业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做到了全区规范统一。 (记者 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