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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记者从安康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权责一致、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共九章九十七条,包括总则、物业服务区域、前期物业服务与管理、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详细规定了业主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人员禁止行为等内容。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在物业服务与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自行管理物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以及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就制订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物业服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条例》还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对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程序、时限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建筑、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擅自占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绿地、场地等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开办停车场、设置广告等经营活动;骗取、挪用或者侵占维修资金;将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借装修管理名义,约束业主或者以指定装修人和限定装修材料等方式变相约束业主;非法限制业主进出物业服务区域及楼栋,骚扰、恐吓、打击报复业主,擅自停电、停水、停热(冷)、停燃气等;泄露或违法使用业主信息;将物业服务人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地下停车场、绿化养护、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或者开展庆祝、宣传等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纳入业主分摊;拖欠应承担的园林绿化用水、消防用水、公共照明用电、垃圾清运等费用;同意、默许业主破坏或者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楼顶加层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还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冷)、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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