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暨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事例。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鲁建武介绍,毒品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2022年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批捕毒品犯罪案件348件499人,依法批准逮捕277件400人,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1453件2162人,决定起诉645件942人。严打犯罪的同时,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诉讼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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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2件33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40件44人,纠正公安机关漏捕25人,纠正遗漏同案犯36人。对侦查活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36件,已纠正136件。就毒品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2件,改判5件,发回重审2件。对审判活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3件,已纠正23件。
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出新特点,新型毒品犯罪不断涌现,受众年轻化趋势明显;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网络+寄递”贩运毒品等活动多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呈上升势头。为加强寄递安全监管,2021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邮政局制发了“七号检察建议”。2022年以来,共办理涉寄递违禁品案件124件287人,其中涉毒案件56件130人。
下一步,省检察机关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形成打击毒品犯罪整体合力。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增强打击实效。加强新型毒品犯罪问题研究,并持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各类毒品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部分典型案例】
容留他人吸毒、贩毒还洗钱 芜湖一12人团伙均获刑
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每支15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并通过寄递方式寄送给购毒人员。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从陈某某处购买后将电子烟油加价贩卖给吸毒人员,从中赚取差价。陈某某、赵某某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利用他人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并要求上述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或其他方式进一步转移毒资。
被告人陈某某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78次,累计达211.8毫升,掩饰、隐瞒毒资236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58次,累计123.2毫升,掩饰、隐瞒毒资5700余元。被告人齐某某等人均多次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2022年2月25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等12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3月31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等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万五千元不等。陈某某、赵某某上诉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制”大麻电子烟大肆贩卖 肥西9人被判刑
自2021年以来,被告人戴某某等人在经常出入酒吧、夜店等娱乐场所中接触到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发现有利可图,于是自行购买合成大麻素粉调配成大麻烟油并进行分装,制成成品的“大麻电子烟”,再通过网络平台大肆向社会贩卖,并在贩卖过程中又发展了王某某等八人作为其下线进行分销,通过快递方式进行发货。
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整类被国家列入管制。此后,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等人明知合成大麻素被国家列管,仍继续向社会贩卖“大麻电子烟”及大麻烟油。其中,被告人戴某某除通过下线向外贩卖“大麻电子烟”和大麻烟油外,还直接贩卖“大麻电子烟”32次236根、大麻烟油6次9瓶(约63毫升),非法获利24422元;其余八名被告人案涉不等。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该九人,并从戴某某等人处查获“大麻电子烟”若干。经鉴定,被查获的“大麻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
2021年11月19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戴某某等9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肥西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八千元不等,其中七人被宣告缓刑。戴某某、邱某志上诉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胡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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