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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有条件、金额确定以及折扣、折让、退回的处理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2、其中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这些规定与原收入确认原则有显著的变化,原“两则”规定的确认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4、以电力企业为例,电是一种商品,因而适用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5、按原确认原则,电力企业只要供了电,发出了交费通知,能不能收到电费都要确认为收入,导致前些年尽管电力企业账面有很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有的已经成为坏账,但报表却出现巨额经营利润的奇怪现象。
6、这很明显违背了稳健原则,使很多电力企业虚盈实亏,国有资产表面增值而实际减值,同时由于没有现金流入却需垫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电力企业也因此面临严重的资金压力,一些电力企业资金周转非常困难,不得不拖欠其他企业资金,出现三角债。
7、如果买方破产除造成企业损失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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