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张欣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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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俏江南创始人张兰欠9.8亿未还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消息引发市场热议,张兰发起上诉。6月27日,新加坡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结果显示,张兰的上诉被驳回。这意味着,其家族信托所在海外银行账户将被债权人CVC接管。此外,张兰和其离岸信托壳公司SETL还要承担合计3.5万美元的诉讼费用。
据澎湃新闻报道,此前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公布的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与张兰的民事诉讼裁决书中透露,张兰在2019年与欧洲私募股权公司CVC Capital Partners(下称“CVC”)的诉讼中败诉,共欠对方1.4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8亿元)及其利息。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本案中,审判的重点在于“归复信托”的认定上。法官依据一系列证据链认为,张兰对为汪小菲及其后代设立的家族信托所在的银行账户具有高度控制权,因此任命债务人CVC接管账户。律师界人士认为,新加坡高等法院虽然没有对信托本身的有效性作出裁决,但在实践中,BVI公司的账户实际受益人变更为债权人,实际上达到了家族信托“击穿”的效果。
事实上,张兰案非常具有代表性,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之时,能够本案中能够汲取不少有效经验。
新加坡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原文显示,当事方之间的争议源于大约2012年5月,CVC与张兰探讨收购俏江南,最终2013年8月10日签署了股权购买协议,当事方包括LDV实体(CVC的子公司,为收购目的而成立),张兰以及张兰拥有的“BVI公司”。
具体来看,2013年8月10日,CVC的子公司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和甜蜜生活美食控股公司(合称为“LDV实体”)共同收购了俏江南投资有限公司86.2%的股份。根据该协议,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6月13日,LDV实体共计支付给张兰约2.87亿美元,其中大部分款项支付至张兰在香港的Safra Sarasin银行账户(下称“SS账户”)。
在上述款项支付之前和期间,张兰咨询了关于为儿子汪小菲成立家族信托的建议。信托安排的第一步是于2014年1月2日在境外成立壳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下称“SETL”)。在SETL成立时,张兰是SETL唯一股东和董事。2014年2月至3月,张兰以SETL的名义在新加坡开立了瑞士信贷银行和德意志银行的账户。在此后约半年的时间里,共有约1.42亿美元的现金和证券从张兰的SS账户转入SETL在瑞士信贷银行账户,又从瑞士信贷银行转出0.85亿美元到SETL在德意志银行的账户。
2014年6月3日,一个名义金额仅为10美元的“成功雅致信托”(Success Elegant Trust)成立,其受益人为“汪小菲及其子孙后代”,受托人为亚洲信托有限公司。次日,张兰执行了一份资产增加契约,将SETL的唯一股权转让给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股权协议完成后,俏江南开始出现显著的财务困境。在进行内部调查后,LDV实体以其入股俏江南的大笔资金去向不明为由,相继在香港和新加坡两地的法院获得了对张兰资产的冻结令。随后,LDV和LDV Group分别对张兰提起了诉讼,要求任命接管人对SETL(后也被列为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的申请。一审法官认为SETL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属于张兰受益所有权。因此,任命了接管人管理银行账户。不过,张兰和SETL均提出了上诉。
二审判决书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SETL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是否为张兰受益所有,对此法官做出了肯定的裁决。法官认定张兰的动机是为了保护其资金免受LDV实体的潜在索赔,同时又不放弃利用这些资金的权利。这一点从张兰在香港冻结令和新加坡冻结令颁布前将资金从银行账户转移出来以供自己使用的事实可见。此外,张兰在接到香港冻结令通知后匆忙将资金从德意志银行账户转移走。
值得注意的是,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杰表示,“归复信托”是此案的法理基础,这说明该案法官关注的核心事实问题并不是“过度控制”或“实际控制”,而是张兰对案涉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是否享有受益权,即衡平法所有权。适用归复信托的情形不仅限于信托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还包括衡平法利益因转让手续上的瑕疵未完成转让等其他情形。在后一类情形下,“衡平法利益是否完成转让”或“衡平法利益是否仍由委托人保留”,就成为法院关注的焦点,如果原告能举证证明“衡平法利益仍由委托人保留”,那么归复信托成立,即虽然设立了信托,但是信托的受益人仍是委托人。
换言之,正如瑞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昊所说,法院认为张兰表示设立信托是为了儿子汪小菲的利益,但同时她又曾将信托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转到汪小菲之外的账户,因此相关诉讼的重点是,判断张兰所设立的信托是否属于归复信托。判断产生归复信托的两个事实要素是:第一,把财产转让给受让人;第二,转让人主观上并不想让受让人受益。
事实上,在一审判决中,张兰一系列的转账就引起了法官关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又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
本报记者翻阅新加坡最高法院对此案的“案情总结”发现,法院认为,上诉的关键实质问题是“张兰是否为资产的受益人”,因此,法院的任务是对资产的转让人(张兰)的主观意图进行客观评估。法院认为,张兰对资产的意图并不完全取决于信托文件,而是要用证据来确定。
根据信托声明,张兰除了终止信托的保护人之外,没有保留任何剩余权力。但在信托文件执行后发生的事件高度证明了张兰希望保留资产受益权的意图。其中一个事件是,从2014年6月12日——2015年2月11日期间从瑞士信贷银行账户转账给张兰和汪小菲的一系列转账行为。
法院分析称,从这些转账中可以得出三个要点:首先,在这些转账中,有四笔直接转账给了张兰。尽管张兰称其中两笔转账是为了汪小菲的利益,但没有合理的理由将款项先转入张兰的账户。其次,张兰对其他转账用途都能提供证明,但对两笔转账原因无法给出解释,这是不合理的。第三,没有证据表明受托人亚洲信托指示张兰进行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的转账,张兰也没有声称她是根据亚洲信托的指示进行的。“考虑到她在这个时刻仅作为瑞士信贷银行账户的唯一签字人和SETL的董事的有限角色,她单方面指示这些转账是非常奇怪的。”
2014年6月——2015年2月的瑞士信贷银行转账之后发生的事件进一步加强了法院对张女士希望保留资产受益所有权的结论。据新加坡最高法院描述,在最后一笔2014年6月——2015年2月转账的约两周后,2015年2月26日,张兰在香港冻结令获得批准。LDV实体证据显示,张兰在北京的办公室于2015年3月2日收到了香港冻结令的通知。次日,她还与CVC的代表举行了会议,并确认收到了香港冻结令。但在2015年3月3日和3月4日,张兰继续指示从德意志银行账户转出大额款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转账付款的指示中被标记为“TOP URGENT(最紧急的)”。
法院认为,张兰在2015年3月4日指示转账的极度急迫性与她在仅仅一天前收到香港冻结令的事实相结合时,可以推断张兰担心在新加坡的资产可能也会受到类似的冻结令。“这种紧急性表明了张女士主观上认为这些资产属于她自己,而不是属于汪小菲及其子女或SETL所有的。”
法院进一步指出,张兰在2015年3月4日的“紧急”转账中行使了很大程度的控制权。显然,张兰认为自己有权自由处理这些资产,因为她在没有受托人事先指示的情况下指示了某些转账。结合她在成功雅致信托中所扮演的有限或几乎不存在的角色,这表明了她主观上希望保留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的意图。
(瑞信银行转账情况,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依据新加坡高级法院判决书整理)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书中出现了12次的词——maintain(保持、维护)也是令法官维持原判的重要因素。法官认为,张兰前律师事务所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于2015年3月6日致函德意志银行的律师,信中表示张兰“保持”对德意志银行账户的控制。尤其是当张兰的律师明确指出她是德意志银行应当保持机密性的人时,这只能意味着张兰是该银行的客户。据此,二审法官认为一审法官裁决无错,张兰“视德意志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为自己的资金”。
(德意志银行中,张兰在“账户中的角色”方面是“受益人”,并有亲笔签名。来源:新加坡最高法院)
另外,SETL在新加坡冻结令生效后没有采取行动。在案件审理期间,已经过去了几年,SETL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对抗新加坡冻结令。新加坡最高法院在案件判决重点中提到,“张兰后来的行为以及SETL在诉讼中的长期不作为削弱了(SETL)完全拥有资产的主张。”
一般情况下,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隔离风险。但在张兰案中,家族信托反倒被“击穿”。王昊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新加坡高等法院虽然没有对信托本身的有效性作出裁决,但在实践中,BVI公司的账户实际受益人变更为债权人,实际上达到了击穿的效果。张兰的家族信托设立在库克群岛,该岛不承认海外法院的判决,一般客户会认为很安全。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一般会在财产所在地提起诉讼,例如本案就是在新加坡审理的。此外,海外法院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般不会轻易涉及判断信托的有效性。
事实上,此案最令人费解的是,亚洲信托为何没有阻止张兰多次私自转账的行为?
新加坡高等法院依据双方证据表示,“我们认为亚洲信托很可能不知道银行账户的存在。”王昊分析称,从一系列转账时间点等细节拼图还原,基本上可以看出,张兰想要的就是一个“提线木偶一样的信托”,她发出一个指令就能随意指示信托公司转账,而无需经过受托人的内部讨论,更不用说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这时信托的财产显然不具有独立性。因此法院判决她保留了信托资产的实际受益所有权,故被追债的时候需要以这部分资产来还债。
那么,以张兰案为典型案例,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时该如何避雷?
宋杰表示,首先,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目的合法是家族信托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从保护家族资产的角度出发,建议委托人在其财务状况良好时尽早规划家族信托相关安排。若已经存在潜在诉讼或破产风险之后,再设立家族信托,难免有利用信托躲避债权人追索的嫌疑,此种情况下,若债权人成功举证信托的目的为躲避现有或潜在已知债务,法院就会撤销该家族信托或认定信托无效,从而让该信托失去其传承家族财富和隔离资产的功能。
宋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案,向离岸家族信托实务界提示了一种新类型的风险警示,即要格外重视英美法系法域内复合资产信托下的资产交付手续。
就张兰案来说,宋杰认为,张兰一方法庭抗辩观点主要在于“公司股份转让意味着公司名下账户权益的自动转让。”这反映出在家族信托设立过程中,张兰及其咨询公司是按照国内法律的固有思维和认知,误以为“将SETL股份转让给亚洲信托就意味着以SETL公司名义开设的瑞信银行和德意志银行两个账户也自动转让”。但是,在英美法系则并不如此。本案中张兰以SETL公司股权以及SETL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这样的复合资产在英美法系法域设立信托,如果只是将SETL股份转让给亚洲信托,仅意味着以SETL公司名义开设的瑞信银行和德意志银行两个账户的普通法所有权转让给了亚洲信托,两银行账户的衡平法所有权并没有完成转移。以英国的法律规定及判例来看,衡平法权益的处置必须以有效的书面形式呈现,并由处置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字确认。
针对张兰多次私自转账行为,宋杰认为,在信托的实际运营中,委托人不应无视信托文件的约定,随意剥夺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管理的独立意志,而导致受托人被架空。委托人应当充分意识到,只有当信托满足信托财产独立性这一核心要求时,才能够真正发挥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同时,严禁将信托财产向信托受益人之外的人进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律师表示,为了吸引客户,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离岸信托公司给予委托人过度控制或让委托人保留过多权力,这会为日后“埋雷”。并且许多中介公司鱼龙混杂,真正懂英美信托法的专业人士非常稀少。
宋杰提醒道,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书中约定保留一定的权力,但保留的权力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过多地保留委托人权力,很可能会被法院穿透认定主观上缺乏设立信托的意愿,从而认定为无效的虚假信托。
此宋杰表示,在张兰案中,不论是其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发给德意志银行信件中的不当用词“maintain”,还是其咨询公司没能及时更新银行文件的信息,均说明这两家机构的工作人员缺乏对离岸信托效力的基本法律风险意识,更缺乏对复合资产信托下信托财产的衡平法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专业认知和意识。这也提醒高净值人群,要找到专业懂行的中介机构来设立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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