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关于毒品的危害不言而喻,但是总有人心存侥幸,认为毒品离我们很远,一名网红这不就被自己的粉丝坑了。
四川某网红受粉丝所托,从四川到陕西取行李箱,除了报销路费,粉丝还承诺事成后给2万元酬谢。该网红带着行李箱刚走出干洗店,就被警方抓获。经鉴定,行李中3255.17克疑似毒品中含海洛因,含量在50%以上。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该网红无期徒刑,该网红表示不服,再提上诉。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那么有网友质疑,该网红并不知道行李箱内有毒品,怎么认定“明知”?刚拿到行李箱就被抓获,这么短的时间是“持有”吗?
(资料图)
不知是毒品
也可能成立毒品犯罪中的“明知”
毒品犯罪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知道”即犯罪分子直接承认,但是实务中犯罪分子往往嘴很硬,不承认知道携带、运送的是毒品,如果仅凭犯罪分子的供述,很难将其定罪。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中列举了“应当知道”的十种情形,即使犯罪分子不承认,也可以推定其“应当知道”。
《纪要》列举的情形都属于异常行为,如果主观上不知道有毒品,正常人是不会实施这些异常行为的,因此可以由行为推定主观明知。这十种异常行为可以归纳为报酬、反应和手段异常。
报酬异常,是指为他人携带、运送物品的报酬极不合理,远超正常的物流运送价格。网红取“行李”案,粉丝承诺2万元的高额报酬就符合这种情况。
反应异常,是指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异常行为。
手段异常,是指采用异常方式携带、运送,收取物品。比如使用虚假身份、地址,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网红取“行李”案中,该网红连夜包车赶至成都,并立即乘飞机抵达咸阳市,随时汇报途中情况,就是手段异常的表现,毕竟取行李不至于如此迫切且谨慎。
但是,行为人可以对异常行为做出合理解释或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就不能由异常行为推定其“明知”。
因此,在帮人携带、运送毒品的时候,不要心存侥幸,以为只要不承认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持有”的成立
取决于对毒品形成支配地位
“持有”是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不取决于时间长短,只要发现行为人控制了毒品即可。网红取“行李”案,当网红刚拿到行李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毒行李”已在网红的控制之下,就属于“持有”。
需要注意,行为人运输毒品的也可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需要结合行为人的目的,即为自己或他人吸食而运送毒品。如果行为人运送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走私、贩卖毒品,当然应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论处。
实务中对于无法查明行为人运输毒品目的的,比如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下游买家查不到的情况下,行为人运输毒品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此外,时间极短不足以对毒品产生支配时,不属于“持有”。比如行为人在路边捡到一袋“白粉”,打开看了一眼立即扔进垃圾桶,就不属于“持有”。
因此,捡到疑似毒品的物品,千万不要想着先带回家“研究”一下,一旦被警方发现,就属于“持有”毒品的行为,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报警,等待警方处理,千万不要自行处理。
网红因帮忙取“行李”被判无期徒刑,从情节来看,量刑确实过重了。但是国家一直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量刑取决于毒品的种类和重量,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50克以上就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因此,网红帮取“毒行李”获刑事件给我们敲响警钟,面对他人的帮带行李过安检、异地取行李、高报酬取快递等特殊请求以及收到匿名快递必须提高警觉,果断拒绝,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更不能心存侥幸,为了牟利铤而走险进行毒品犯罪,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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