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公诉词范文 第1篇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下面有个模版,你参考以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辩 护 词
审判员: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并争得李某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无证据支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但是,从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抢劫的故意
首先,李某来永清的目的,并不是抢劫,李某是被另一被告人孙某找来,孙某说“去永清,大姐打电话给他,叫他过去给她打个人”。打的什么人李某并不知道,为什么去打这个人李某当时也不知道,叫他们去打人的这个女的李某也不认识。孙某讯问笔录第17页:孙某说。。。于是我就给李某和周某打了电话,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我跟他们俩说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找一个男的要钱,这个男的欠余某钱,他们俩问我给余某要回钱来能给他们多少钱,我告诉他们要回钱来具体给多少大姐也没跟我说,但是肯定不会亏了我们的。李某自始至终从主观意识上就不是去抢劫,只是把本案的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交给余某。
其次,在打斗的工程中,李某也认为是在演一场戏,他负责看着余某,其他两个人负责把受害人弄到车上去。在周某的讯问笔录62页:问:你们扎那名男子的时候,从那名男子身上抢走什么东西了吗?答:没有。问:被扎的人的钱包是怎么来的?答:孙某说是大姐给他的,具体怎么来的我不清楚。孙某讯问笔录32页、33页:我之前说的余某在事发后第二天去大城给我送了一个卡包,其实那个卡包不是余某给我送去的。那个卡包是在我们打那个男人时,我在地上捡的。因为卡包里的九百块钱我没和李某、周某说。那钱我就自己留下了,我要是让他们两个知道了,就显得我太不够意思了。所以当时就没和两个说实话,就说是余某给送过去的。当时没和你们警察说实话,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怕李某和周某知道实情。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孙某当庭供述:余某特意到大城找我,她说有人欠她钱,让我帮忙给她要钱去。这个要钱,孙某理解的是:帮余某要钱。
辩护人在当庭询问孙某是否对李某、周某、说过:“。。。钱归咱们,卡归余某”。孙某回答:记不清了。在询问李某、周某同样的问题时,二人均说没有对其说过此话。
2、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虽然被告人对受害人使用了暴力,但是目的并不是抢劫,而是要将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里交给余某。并且客观上并没有实施强行劫去财物的行为。从三名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及当庭供述中都可以看出,并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因此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
三、李某及其亲属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补偿
虽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是还是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为此,李某及亲属已经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受害人也为李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李某的致害行为,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仅凭受害人陈述,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抢劫罪公诉词范文 第2篇
(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上:“*检*诉字[年度]*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
(二)正文
1.犯罪事实和证据
(1)犯罪事实部分
(2)犯罪证据部分
(三)尾部
1.致送接受文书的人民法院的全称。
2.承办人(检察长、检察员、代理检察员)署名。
3.文书的制作时间、年、月、日要齐全。
4.人民检察院院印。
5.附项。
抢劫罪公诉词范文 第3篇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词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词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
抢劫罪公诉词范文 第4篇
其实开庭时,公诉人多半依照他们所写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内容摘要宣读走个模式。而起诉书就是依据审查报告的内容写的一个浓缩。
**公诉人发表意见部分: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就本案我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4月8日晚,被告人周海涛携带铁棍来到(地点)见被害人张某一人,周海涛遂……(被告人具体案件实施经过),抢得被害人张某Y牌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元),现金100元。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告人使用自带的铁棍打伤被害人张某,后抢劫完毕为灭口又将被害人张某扼死。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海涛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我国第二百六十三条与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问被告人):对公诉人的起诉意见有无异议。
被告人答:无异议。我认罪,我抢劫,我杀了人。现在我很后悔,请求法官从轻发落。
**法庭举证部分:
公诉人举证:(详细列举陈述宣读)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移交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
审判长(要求法警那材料向被告人出示,问被告人):对公诉人的举证有无异议。
被告人答: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于时间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8日晚,其经过..路段,见一男子用铁棍打被害人张某,并夺去被害人的手表和现金。其因害怕就离开了现场去报警,后面的事情其不清楚。其辨认出抢劫的男子系被告人周海涛。证人洪某于时间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8日晚,其在家楼上见。路段上有一男子抢了一女子钱财,后来用铁棍打了那名女子,其马上报警,当他赶下楼到现场时,发现女子已经死亡。
审判长:对公诉人的举证有无异议。
被告人答: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3.被告人周海涛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周海涛在侦察阶段对侦察机关与检查机关的提审中态度良好,均对其罪行供认不讳,其称其沉迷赌博,结果欠债累累,即起抢劫之念。在2008年4月8日晚,其携带铁棍来到(地点)见一女子,其遂……(其具体案件实施经过),抢得一女子Y牌手表一块,现金100元。在其抢劫过程中其有用自带的铁棍打伤被害人要她交出财物。在其抢劫完后,其害怕被认出来,就将被害人扼死。其辨认出其抢的手表。
审判长:对公诉人的举证有无异议。
被告人答: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4.鉴定结论:人体化验检验结论、涉案手表价格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
审判长(要求法警那材料向被告人出示,问被告人):对公诉人的举证有无异议。
被告人答:无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开始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讯问:……
被告人:回答……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有没有什么想说的。
被告人:没有,我已经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交代了事实。我认罪。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最后的结案陈词。
公诉人: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海涛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与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海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好,现在休庭10分钟。
休庭后经过合意庭商量,审判长宣判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