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
定和要求,我们作为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董事会九届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丁国良、马钧、王玉、谷峰、李春荠、李轶龙、董鑑华、童丽萍、缪骏为第十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马钧、王玉、谷峰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上述董事候选人未发现有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未有被证
券监管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的情况存在;其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他们的其他兼
职不会影响其履行本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职责。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第十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按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津贴安排参考同行业、地区上市公司董事津贴水平确定,有利于调
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董事的专业管理水平,强化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 9 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 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到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相应回购注销 17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424,600 股。公司本次回购股
份的回购价格已按《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进行
调整。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事宜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
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严杰、王玉、余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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