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新版《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公布,该《规定》在2022年6月曾经公布过征求意见稿,现在的正式版本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代替了2015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我国法律中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版权)、商标等形式。在法理上,知识产权可谓一种合法的垄断,即法律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赋予知识产权人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长期以来,知识产权和竞争一直多少存在着紧张关系。实践中,也有不少知识产权人滥用其权利来排除、限制竞争。故而,立法者和执法者需要有效协同二者,来更好地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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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故有赖行政监管机构来细化规则。此规定与《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一起构成了我国基本的反垄断规章体系。
现在的国家市监总局在2018年设立,吸收了原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反垄断监管执法功能,是一个统一性的、更强大的竞争主管机构。新版《规定》也立场更严格、范围更广泛。囿于篇幅,本文仅就新《规定》对旧《规定》做的明显增加或修改之处予以分析。
在规制意旨上,新《规定》把“制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改为了“预防和制止”,战线提前。
在规制范围上,由于市监总局的反垄断管辖范围大于工商总局,故而不仅在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滥用知产的行为继续受到规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如企业合并)行为也纳入了规制。根据具体情况,市监总局可以在批准经营者集中时要求剥离知识产权或者相关业务;要求保持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独立运营;要求以合理条件许可知识产权。进一步的,市监总局还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主体范围上,新《规定》增加了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者的责任。
在行为类型上,新《规定》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问题,做了不少专门规定。
针对近年实践中突出的“二选一”问题,新增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搭售问题上,禁止没有正当理由,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在许可知识产权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不必要的产品;在许可知识产权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被许可人接受一揽子许可。
专利联营是知产领域的一种特殊行为,是指经营者将各自的专利共同许可给联营成员或者第三方,包括达成协议、设立公司或者其他实体等。专利联营的重灾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新《规定》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时: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联营专利;限制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的专利使用范围;限制联营成员成为独立的专利许可人;限制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独立或者与第三方联合研发相竞争的技术;强制要求被许可人将其改进或者研发的技术排他性或者独占性地回授给专利联营实体或者成员;禁止被许可人质疑联营专利的有效性;将竞争性专利强制组合许可,或者将非必要专利、已终止的专利与其他专利强制组合许可;对条件相同的联营成员或者同一相关市场的被许可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经常不是一次性,而是反复性的。特别是经营者利用知识产权标准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对此,新《规定》一方面禁止了滥用知产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包括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排斥特定经营者参与标准制定,或者排斥特定经营者的相关标准技术方案;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排斥其他特定经营者实施相关标准;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约定不实施其他竞争性标准等。
另一方面,新《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欲擒故纵”即未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及时充分披露其权利信息,或者明确放弃其权利,但是在标准涉及该专利后却向标准实施者主张该专利权;在其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后,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许可、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等;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未经善意谈判,请求法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禁止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等,迫使被许可方接受不公平的高价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构把“恶意起诉”也视为特定经营者实施的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此外,市监总局还规定了可以做兜底认定,而不以上述列举的行为为限。这增加了执法的弹性和威慑力。
在罚则部分,针对恶性最大的垄断协议,新《规定》降低了责任门槛,规定即便垄断协议的实施者、组织者、实质性帮助者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也要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仅如此,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市监总局还可以在《反垄断法》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是为“翻倍条款”。
此前,市监总局对对互联网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做出过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天价罚单,举世震惊。随着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加强,以后大额罚单被开具的概率恐怕是有增无减。做好涉知识产权、涉竞争领域的合规工作,将是所有企业、特别是知识产权密度较高的科技型企业的一个重要功课。
(作者系经济法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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