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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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孩子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不力或者疏于管教,是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的重要原因。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职责。
但实践中,各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执行方式缺乏明确规范,为准确有效贯彻执行家庭教育促进法,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审理离婚案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加快,传统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因家庭教育缺失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家长暴露出“教而无方、教而不当”或是“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原则、内容和方式方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职责。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职责。
经初步统计,《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到2022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0308份,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构837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8080次,为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各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名称、形式、内容和适用情形等方面不统一,对执行方式缺乏明确规范。
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制定了本《意见》。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涉及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并且,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的,人民法院、妇联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视情采取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
《意见》还规定,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指出,从调研情况看,家庭教育指导对象具有双重性,直接对象是家长,间接对象和最终保护对象是未成年人。有的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期,情感、价值观以及认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发展不成熟,思考问题片面偏激,容易产生抵触家长的情形。此时,如果对双方都进行指导,引导和促进未成年人转变思维、换位思考、理解并尊重家长,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此,《意见》明确了双向指导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实行对家长和未成年人的双向辅导,提升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效。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高发事件,这一现象既是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段农根表示。《意见》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明确告知其在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者离婚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对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将对其开展监护职责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
下一步,通过《意见》实施,将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机制,推动各部门进一步加强资源互通、力量互助、工作互促,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副部长何敏表示,将发挥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对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地、城乡结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地等重点地区,结合寒暑假期儿童关爱服务,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加强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知识普及,提高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意识、监护能力和法治观念,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侵害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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