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雅婷 广州报道
为规范数据产权登记行为,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登记主体、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管理与监督等七部分内容共34条,率先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提出对数据产权登记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明确了数据产权登记六大类型,并探索将数据产权登记应用于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抵押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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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规范数据产权登记
2022年12月,《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发布,创新性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
《办法》从地方官方层面对“三权分置”给出相关定义。在数据确权方式上,《办法》通过首次登记对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相关权利归属情况进行记录,探索开展数据确权工作。
今年2月发布《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关于“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的定义,曾引发不同观点的讨论。《办法》对两处定义进行了修改调整。
对于“数据资源”,《征求意见稿》定义为“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基于数据来源方授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形成的数据”,《办法》定义为“数据资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履职或经营活动中制作或获取的,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保存的原始数据集合”。
“《征求意见稿》更强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并且将部分经过加工的数据也认定为数据资源,这样会与数据产品的定义相混淆,此表述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盈科网络数据安全合规中心主任、盈科深圳高级合伙人王彩琴向记者分析,正式版《办法》明确数据资源仅指原始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的定义进行区分,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数据是否经过加工或者实质性劳动。
对于“数据产品”,《征求意见稿》定义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对数据资源投入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的数据和数据衍生产品”,《办法》将“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改为了“实质性劳动”。
对此,王彩琴表示,对数据产品进行登记,是对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劳动和资本投入,承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理收益权益等原则性要求的回应,因此数据产品的界定并不要求劳动一定要有创造性。
《办法》提出数据产权登记包含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等六大类型,对数据登记主体在数据交易中的权益进行充分保障,也同时提升数据控制者分享数据的积极性。
可用于融资抵押等
为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办法》提到,经登记机构审核后获取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登记证书、数据资源许可凭证,可作为数据交易、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仲裁的依据。
“该规定确实为深圳首创,并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王彩琴表示,明确数据登记主体可以凭证参与其他数据经济活动,体现了数字资源的资产属性,有助于降低各方主体在数据经济活动中的各项成本,提高数据生产水平,同时还可以增强各方数据交易主体的交易信心,从而进一步促进数据资产的流通,深度挖掘数据价值。
“推进落地,需要研究制定一系列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增强业务运行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此外,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切实构筑起维护登记主体数据要素相应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大数据战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冯海红对于数据产权登记管理给出实际落地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具体内容,例如增加数据产品登记时所涉及的相关主体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有效性校验和主体间权益流转的合规性审查,明确针对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的管理监督制度,细化法律责任并明确执法机构。二是要制定实施配套性的引导支持政策,激发市场主体进行数据产权登记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数据产权登记对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数据资产确认入表及融资抵押等数据要素市场活动的基础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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