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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学前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共8章74条,包括总则、规划与举办、保育和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投入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开端,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快速发展,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例如普惠性资源不足、保教质量参差不齐、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仍然存在。
聚焦学前教育领域热点难点,草案提出,进一步健全规划举办机制、促进资源供给,包括强化政府办园责任,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举办公办园,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等。
草案还明确,遏制过度逐利,禁止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等举办营利性民办园;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园、非营利性民办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为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保教质量,草案加强入园保障,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在规范保教活动方面,要求幼儿园根据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
关于“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素质”,草案严格资质要求,明确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
在加强收费管理方面,草案要求,合理确定公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管,引导合理收费;幼儿园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经济日报记者 曾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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