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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执行市场调节价,无论是降价促销,还是维持价格不变、涨价,只要在法律底线之上,均在车企自主定价权的范畴内,均是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均应得到法律以及行业惯例的认可和保护。由垄断协议生成的所谓“正常”价格是法律和市场意义上的非正常价格,会侵犯车企的合法权益、影响汽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李英锋
近日,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主办的第13届中国汽车论坛上,16家汽车生产企业共同发布承诺书,其中第一条内容提到“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该内容引发网友热议“搞价格同盟本身就违法”。7月8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在其官网发布声明称,协会认识到,承诺书中“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涉及“价格”表述,表意不当,有违《反垄断法》精神,现发布声明:将上述条款从承诺书中删除。(据7月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等垄断协议。16家主流车企具有竞争关系,占据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在市场上的地位举足轻重,也拥有大量话语权。这些车企联合发布含有“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内容的承诺书,尽管打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旗号,但实际上却暗含着限制、约束车企自由定价的意图。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都属于垄断协议。显然,车企的上述承诺是一种联合决定或协同行为,涉及“价格”表述内容能够起到固定汽车价格的违法效果,排除、限制了汽车市场的竞争,具备了垄断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近年来,汽车市场不太景气,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为了消化库存,为了抢夺市场份额,为了生存发展,今年以来,多数车企都采取了降价措施,推出了降价促销活动,有的车企降价幅度非常大。车企的轮番降价虽然产生了一定的促销效果,但也压缩了车企的利润,甚至让车企赔本赚吆喝,让车企感到了割肉之痛。16家主流车企联合承诺“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真实用意就是达成价格默契,减少降价促销活动,把汽车价格联合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无疑,这样的价格默契触碰了法律底线,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正常的价格来自市场公平竞争而非企业联合承诺,更非垄断。由垄断协议生成的所谓“正常”价格是法律意义和市场意义上的非正常价格,站在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对立面,影响汽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汽车产品执行市场调节价,无论是降价促销,还是维持价格不变、涨价,只要在法律底线之上,均在车企自主定价权的范畴内,均是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均应得到法律以及行业惯例的认可和保护。
任何市场都需要通过公平竞争来检验企业的成色,发现强者和弱者,实现优胜劣汰,而正常的价格竞争和产品质量竞争等都是市场竞争的一部分。中汽协作为汽车行业协会,应该尊重顺应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则,在强化行业自律的基础上,鼓励引导车企使用降价、提升产品性能、丰富产品体验、优化售后服务等手段依法竞争、公平竞争、充分竞争,在竞争中找位置,在竞争中创新,在竞争中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汽协不仅应该删除车企联合承诺书中的涉及“价格”表述、涉嫌垄断的条款,还应监督车企恪守法律底线,摈弃价格默契等实质性破坏公平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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